日期:[2020年04月0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6]

八旬老人大额存款被他人支取

  如何保障老年人在金融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成为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82岁的李先生于2001年在某银行账户存款39.9万元,并将银行存折、身份证交给其前女婿王某并告知其密码。此后,上述款项分四次被他人以填写银行取款凭单、提交身份证及存折原件、输入密码的方式取出。银行取款凭单上显示,其中一笔20万元的款项以李先生身份证支取,另外三笔款项由王某持李先生身份证代为支取。
    多年后,李先生因家庭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9.9万元。经司法鉴定,20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非王某书写,其余19.9万元的取款单上的字迹为王某书写,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19.9万元。
    2019年,李先生就剩余20万元款项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李先生认为,20万元并非其本人取款,银行未对取款人的真实身份进行核验,未履行对其银行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损失。银行则认为,款项支取发生在2001年,至今已无影像资料留存,无法确定实际支取人;同时,根据当时的监管规定,银行柜员只要在核实支取人的身份证、存折真实,核验支取密码正确后,就可以取款,银行已尽到保障存款人账户安全的义务;李先生将身份证、存折和取款密码交付他人,未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法院考虑到李先生为高龄老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且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涉及到多起诉讼,应当为老人解开心结。为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程序公平,经法院协调,银行同意配合协助李先生查明相关事实,调取李先生当年全部存单档案。同时,法院同意李先生对取款单上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并同意追加王某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王某详细陈述了事情经过,并向李先生解释其对本案起诉款项的支取确实并不知情。法院亦向李先生释明,取款单上的笔迹虽然不是其本人书写,但根据当时银行取款业务操作规范,可能存在他人代为填写取款单的情形,但由此并不能证明李先生不是实际支取人。法院还多次就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在认定合同违约行为中的效力向李先生进行解释。李先生逐步解开心中疑虑,最终决定在家庭内部解决纠纷,主动撤诉。
    对于该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郝卉指出,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据此,银行负有保障储户李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而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6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该通知属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内部管理性规范。但银行是否存在违反该内部管理性规范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法院认定银行违反法定的账户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根据不同时期银行取款业务操作的具体情况,非本人填写取款单也并不意味着银行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据《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