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4月0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6]

投资负债20余万元七旬老人被起诉

  如何保障老年人在金融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成为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释法说理。
    71岁的赵女士从事股票交易多年。2015年,她向某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及信用资金账户。双方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赵女士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2016年,赵女士的融资融券账户出现了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且未按期追加担保物或了结负债的情况,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将赵女士户内股票全部出售。平仓后,赵女士尚欠证券公司融资款本息20余万元,证券公司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债务本息。
    受理案件后法院了解到,赵女士与其丈夫均为70岁以上的老人,多年积蓄全都用来投资,平时依靠退休金生活,名下无其他资产。且二人患有慢性病,需长期服药。赵女士因投资失败自觉连累家人,加之被诉至法院,情绪非常激动。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庭法官郝卉告诉记者,法院审理查明,赵女士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应属合法有效。
    赵女士虽是高龄投资者,但本人曾从事财务工作,且具有多年投资股票的经验。证券公司在赵女士申请融资融券的高风险投资活动时,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和投资者风险告知,经对赵女士的个人投资经历进行审查和评估后,许可其开立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赵女士本人也认可自己具有多年的股票投资经验,设立融资融券账户和进行股票买卖业务,是在了解业务性质和风险基础上作出的自主决定,愿意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在履行适当性义务后,其与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分配就以产品销售为界,投资者应当承担自主决策导致的风险与损失。”郝卉说。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赵女士依法应承担向某证券公司偿还债务本息的责任,但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且偿付能力不足,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证券公司同意赵女士从每月退休金中扣除适额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后,将约定数额主动履行还款直至清偿之日。在保障证券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案件对两位老人维持基本生活和常规治疗的影响。
  据《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