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年03月1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线上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 涉案款到账了

  晨报讯 (通讯员 张耀斌 贾云丽)疫情当前隔离与口罩,拉长了人与人的距离,但不能阻止司法为民的脚步。榆次法院执行局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网络等远程办公工具进行执法办案,坚决保障战“疫”期间执行之路畅通无阻。
    2019年4月13日,原告康某在某商城外围走路途中,被某培训学校搭建的用于固定拱门的钉子绊倒(当时该培训学校正在某商城广场搞庆祝活动),导致原告的左腿膝盖部位严重浮肿。后经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骨科检查,主治医生诊断结果为:左膝多处软组织损伤。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在此次宣传活动中,未尽到对其宣传设施的管理义务,造成原告膝盖部位受伤。作为成年人的原告,走路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责任。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某培训学校赔偿原告康某治疗检查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103.65元。
    申请人康某与被执行人某培训学校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如期支付,遂康某向榆次法院申请执行。
    榆次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启动网络查控。鉴于疫情期间,无法外出执行,通过网查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沟通方式,于情于理于法多次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终于将涉案标的款3000余元如数转入执行专款账户。
    执行干警核对后,及时通过“一案一账户”平台将案款进行发放,干警与申请人确认后,指导申请人通过微信方式将结案申请、案款收据回传,案件圆满执结。该案从申请执行到执行结案仅用了25个工作日。“非常感谢法院的同志,你们无愧是我们老百姓的父母官。”一条消息通过微信传来,申请人康某向榆次法院执行干警张海斌、赵瑞荷送出了特殊的感谢,感谢法院在特殊期间勇担当不懈怠的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