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8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4]
“法律”要放在“情理”之前
8月12日凌晨1时许,杭州下沙派出所接到一个来自某小区的报警电话,称邻居家小女孩已被关在家门外3个小时,家长一直不开门。民警赶到后,女孩的妈妈陈女士仍然拒不开门,说小女孩不做作业,不管她了。民警做了半天思想工作,没有效果,无奈只好把女孩带到派出所住一晚。早上8时许,民警将小女孩送回家,孩子妈妈才开了门。
看到这则消息,大家普遍讨论的是“熊孩子”不做作业怎么办的问题,认为这位妈妈的做法是无奈之举,可以理解。这都是从情理上看问题,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位妈妈拒绝民警劝说,深更半夜坚持把未成年的孩子拒之门外,置未成年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绝对涉嫌遗弃了,至少应该给予警告了。实际上呢,民警在这个事上根本就没有考虑法律手段。
想起了前两天的 “拽倒偷瓜者倒赔300元”事件:河南淇县瓜农庞某在阻拦偷瓜者时,导致其摔倒膝盖擦伤。民警到场调解时,认为偷瓜情节轻微,让庞某赔偿偷瓜者300元医药费。
这两件事其实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处警的民警更多地考虑了情理:妈妈气恼女儿不做作业,不开门情有可原;瓜农损失不大,偷瓜者毕竟受伤了理应获赔。但这样做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法律。如果是民间调解可以这么做,但当民警接到报警处理上述问题时,他是一个执法者,是以公权力身份向人们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动逻辑和规则,所以应该把“法律”放在“情理”之前,不能随意降低执法标准。
执法者不应为了息事宁人而当“老好人”“和稀泥”,应该努力使规则意识在人们心中得到彰明、扎根和强化。这就是这两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 陈鸣
看到这则消息,大家普遍讨论的是“熊孩子”不做作业怎么办的问题,认为这位妈妈的做法是无奈之举,可以理解。这都是从情理上看问题,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位妈妈拒绝民警劝说,深更半夜坚持把未成年的孩子拒之门外,置未成年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绝对涉嫌遗弃了,至少应该给予警告了。实际上呢,民警在这个事上根本就没有考虑法律手段。
想起了前两天的 “拽倒偷瓜者倒赔300元”事件:河南淇县瓜农庞某在阻拦偷瓜者时,导致其摔倒膝盖擦伤。民警到场调解时,认为偷瓜情节轻微,让庞某赔偿偷瓜者300元医药费。
这两件事其实有相同之处,那就是处警的民警更多地考虑了情理:妈妈气恼女儿不做作业,不开门情有可原;瓜农损失不大,偷瓜者毕竟受伤了理应获赔。但这样做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法律。如果是民间调解可以这么做,但当民警接到报警处理上述问题时,他是一个执法者,是以公权力身份向人们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动逻辑和规则,所以应该把“法律”放在“情理”之前,不能随意降低执法标准。
执法者不应为了息事宁人而当“老好人”“和稀泥”,应该努力使规则意识在人们心中得到彰明、扎根和强化。这就是这两件事带给我们的启示。 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