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7月1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6]

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望扩大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成为热议焦点,多名委员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曾祖父母、重孙子女也有继承权。
    草案二审稿第九百零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继承人顺序等。
    委员卫小春建议将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也列在法定继承人当中,他表示,“现在家庭小型化,兄弟姐妹越来越少,人也都长寿了,90岁也是司空见惯,四世同堂的情况也很多,由于子女少,如果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的话可能会造成遗产没有人继承。同时,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的社会氛围。”
    委员马志武提出,“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四代同堂的情况下应当至少允许重孙子女的继承权,即四代以内直系血亲的相互继承。”
    委员朱明春也认为,“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草案也提到替代继承的问题,但如果取消了继承权人的子女,儿子辈被取消继承权了,他的孙辈是没有替代权的,如果法定继承人扩大范围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委员刘修文也建议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他分析认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应,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
    刘修文还建议,调整法定继承顺序,顺应遗产流转的规律,引导遗产向下流转,而非向旁流转。“草案第906条将父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符合尊老养老的立法理念,但有可能违背被继承人意愿,使遗产向旁系流转。即父母作为被继承人继承子女遗产后,通常很快成为被继承人,其继承得来的遗产将向子女的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流动,这不符合遗产向下流转的一般规律。建议将父母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并通过必留份制度,为父母提供特定生活财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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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应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提出,知识产权应不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内容,草案当中没有规定。他提出,如果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内容,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知识产权是否应该作为遗产继承的一部分,二是知识产权的哪些可被继承,哪些不应被继承。比如著作权有署名的问题,继承人可从被继承人的稿费中继承收益性财产权,那署名权和其他权益是否可以被继承?”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