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7月0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变更抚养权孩子也有发言权

  生活中,我们总是习惯性地觉得,孩子的事情父母都能决定。其实不然,孩子也是有话语权的,做一些决定的时候,也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案情回顾】
  离婚夫妻一方欲变更孩子抚养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3月31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陈某,现在某市小学读书。
    2016年3月17日,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3月23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婚生女陈某随被告陈某某生活,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教育,原告张某某每月给付被告陈某某孩子抚养教育费500元,从2016年3月开始至陈某十八岁;孩子抚养教育费双方自行交接。
    2016年7月开始,陈某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学习至今,并表示愿意继续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判决】
  支持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陈某的父母,对陈某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陈某随被告生活,但从2016年7月开始,陈某实际随原告在某市生活学习。为了使孩子有一个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同时考虑孩子的意愿及原告的抚养能力,陈某继续随原告生活更为适宜,被告依法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应予支持。孩子随原告生活后,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应予协助。
    最终,法院判决:一、陈某变更由原告张某某抚养;二、被告陈某某每月给付婚生女陈某抚养费500元,至陈某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陈某某对婚生女陈某享有探望权,原告张某某应予协助。
  【法官说法】
  变更抚养权应考虑孩子意愿
    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其存在的条件是父母子女的关系存在,不以父母的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和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十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修改为八周岁以上,司法解释还未做相应修改)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夫妻离婚时,均要客观、现实地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
  晨报通讯员孙树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