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2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5]

丈夫去世,赡养婆婆17年却没继承权?

律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房产
  结婚7年,丈夫意外去世,家中剩下5岁女儿和生活难以自理的婆婆,杭州女子林玉悉心照料。17年来,林玉为了家庭不得不打两份工,深夜下了班还要回家操持家务,准备好次日的饭菜。长期以来,林玉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
    前不久,婆婆故去留下一套房屋。常年在外的小叔子突然回来提出要继承房产:“我是亲儿子,法定继承人,嫂子毕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林玉委屈至极,这些年,小叔子连回来探望都没几次,她含辛茹苦十几年履行赡养义务,家里的遗产理应有自己的份。
    于是,林玉找到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俊作出了解答。
    1.林女士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
    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尽赡养义务的主体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与此同时,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如果赡养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也就是说,在丈夫死亡后,林女士便对婆婆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2.林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本案中若认定林女士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林女士有权继承其婆婆的房产。
    3.“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要综合来认定。
    第一,看是否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如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等情况。第二,看是否在劳务、精神等生活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如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等。
    很显然,在上述案例中,林女士对婆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继承婆婆的房屋,而像小叔子这样有赡养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房产时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