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2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我省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

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可返还保费

  5月17日,山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对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支持力度,我省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应急稳岗返还等一系列措施。
  不裁员企业可返还保费
    我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申请返还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
    返还实施标准为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返还;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返还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
    审核认定参照原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审核程序实施。
  困难企业可享应急稳岗返还
    我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24个月的可以实行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允许有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并签订历史欠费补缴协议后,享受补贴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申领企业在满足前述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19年连续3个月出现亏损。
    返还实施标准为各市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企业,经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
    对于缴费稳岗返还、应急稳岗返还,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且只能享受一次,“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不享受返还政策。当统筹地区滚存结余基金支付能力低于24个月时,停止政策执行。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企业,企业应当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不少于12个月。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参保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在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外,我省将加大对天镇县、广灵县、宁武县、静乐县、偏关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大宁县、永和县十个深度贫困县政策倾斜支持力度,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倾斜支持政策落实。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晨报记者乔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