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2]
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现象较普遍

  5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18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发布会上,行政庭庭长方建霞、副庭长魏佩芬回答了记者提问。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
    记者:请介绍一下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方建霞: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同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的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有利于化解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推进达成行政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
    据此规定,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诉讼,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人民法院认为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
    2018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较前几年有所提高,但距法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全省法院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975人次,出庭率仅20%左右,而且在二审程序中的出庭率更低。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不能出庭的书面说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提交的说明简单,仅仅表达为有公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要出庭,还要出声,“出镜又出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现象比较普遍
  记者:在征收拆迁类型案件中,原告应当如何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方建霞:近年来我省涉及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案件数量较多,在审判中,我们发现涉征拆类诉讼中,“一事多诉”“能诉尽诉”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事人对同一征收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均提起诉讼,对同一个行为会提起信息公开、履行职责、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等等诸多诉讼。同一件事情,案子一个接一个,到最后离当事人的核心诉求越来越远,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连自己都搞不清楚了。既无端耗费了自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又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还不能及时解决纠纷。
    当事人(原告)进行此类诉讼,应当依法、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诉权。
    所谓依法,就是要依照行政诉法和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行使诉权。如,在起诉时,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受案范围、管辖、起诉条件、起诉期限等规定;要搞清是否需要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裁决等。
    所谓合理,就是要合乎常理地行使诉权。如,在确定诉讼请求时,要直指自己的核心诉求,不要绕圈子,不要“一事多诉”和“能诉尽诉”。在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请求额度时,要参照补偿方案的标准或相关市场行情进行,不要提出过高要求。
  依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记者:这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判决、裁定,还有调解书,结案方式比较丰富,请简要介绍这几类案例的基本情况。
    魏佩芬:这次公布的十个案例中,以判决方式结案七个,其中,行政机关败诉四个、胜诉三个;以裁定方式结案两个,均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另外一个以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法院通过不同的裁判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推进法治山西、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公布的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诉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是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后,我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一。本案中,三泰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345万元,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怠于履行催缴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曲沃县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向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在其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曲沃县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判令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了土地管理秩序的有序性,维护了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这次公布的张某诉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兰某杰、兰某厚二人承包了本村土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后与张某签订《转让合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张某,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张某对土地进行了投入和开发,并取得《林权证》。该土地后被依法征收,兰某杰、兰某厚二人和张某因土地补偿费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为了实质性化解争议,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秉持在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中可以适用调解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最终以调解书方式结案,对于类似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此次公布的盂县宝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盂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一案中,盂县环保局在发现宝地公司生产活动涉嫌违法后,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制作现场笔录、拍照、询问有关人员,夯实了证据基础,为之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人民法院对该执法取证行为充分予以肯定,对环保部门重拳治污行为大力予以支持,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提供司法保障。
  晨报记者毛应厚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