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5月0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恶势力团伙受严惩

  晨报讯4月29日,吕梁中院快审快结了上诉人王贵福等8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并依法进行了二审宣判。
    此前,交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贵福等8人分别或共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王贵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判处郭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两年一个月至九个月十五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相应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王贵福、郭文不服,提出上诉。
    吕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贵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13917.6元,确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王贵福伙同郭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行向他人勒索财物,其中,王贵福勒索94000元、上诉人郭文勒索60000元,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王贵福、郭文等人所提向温保勇主张铁塔占地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在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足以证实上诉人郭文伙同王贵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协商为名,采用滋扰、纠缠等软暴力强行向被害人勒索所谓占地补偿款60000元的事实,该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王贵福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贵福等人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交口县水头镇安头村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恶势力”认定标准。
    原判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适当,不存在量刑畸重的情形,且原判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量刑情节已作充分考虑。
    综上,交口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吕梁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梁中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