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4月1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5]
太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承办2019年太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区域为太原市晋源区、古交市、清徐县,2019年太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如下:
一、保障对象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2.支付比例。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3.二次补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4.转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5.急诊转住院 (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6.国家、省和市政府及人社部门规定,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合规的医疗
三、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费用,由定医疗机构垫付,出院结算时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垫付费用。
●服务网点
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迎泽大街300号保险大厦917室)
咨询电话:0351-8215688
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腾飞路北50米)
咨询电话:17635118077
清徐县政务大厅一楼11号窗口
咨询电话:13068045325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居民科C29号窗口(万柏林区南屯街1号)
咨询电话:0351-2366753
一、保障对象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住院或门诊大额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内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不再设立起付线。
2.支付比例。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起付标准以上至40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75%的比例支付。
3.二次补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4.转外地就医。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统筹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符合转外就医条件的,在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20%比例进行支付。
5.急诊转住院 (包含死亡)的,急诊住院费一并结算,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65%。
6.国家、省和市政府及人社部门规定,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合规的医疗
三、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费用,由定医疗机构垫付,出院结算时由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管理网络系统进行“一站式”结算处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垫付费用。
●服务网点
人保财险太原市分公司(迎泽大街300号保险大厦917室)
咨询电话:0351-8215688
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腾飞路北50米)
咨询电话:17635118077
清徐县政务大厅一楼11号窗口
咨询电话:13068045325
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三层C区居民科C29号窗口(万柏林区南屯街1号)
咨询电话:0351-2366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