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4月0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庭审结束,当事人突然下跪,说——

“感觉今天的阳光特别温暖”

  “法官主持公道,给儿子有了交代,我感觉今天的阳光特别温暖。”3月14日,阳光明媚,晋中中院一起工伤认定纠纷行政案件当庭宣判后,当事人老张在法庭上突然下跪,向法官表示感谢,让合议庭法官感到震惊,也感到欣慰。
  【案件回顾】
  儿子下班路上骑车倒地死亡工伤认定历时三年诉讼波折
    老张的儿子张某伟生前系介休市某煤业公司员工。2016年8月5日凌晨,张某伟从公司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介休市公安交警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三个月后,介休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关于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补充侦查说明》,载明:张某伟骑摩托车倒地受伤死亡,是否系其他车辆碰撞所致,无确实的证据证实。
    2017年1月11日,煤业公司向介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介休市人社局审查后认为,根据介休市公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侦查说明》,不能证明张某伟是下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老张对该决定不服,向左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左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一审判决撤销介休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介休市人社局不服向晋中中院提起上诉。
    晋中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介休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结论性意见,其作的补充侦查说明并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张某伟的出事地点也系其回家的路线,属于合理的回家途中。2018年4月11日,中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煤业公司不服晋中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向山西省高院提出申请。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法定的专业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高于补充侦查说明,且介休市人社局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张某伟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依据补充侦查说明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煤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介休市人社局于2018年6月4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伟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其他合理回家途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
    煤业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诉至左权法院,要求撤销介休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左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介休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驳回煤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煤业公司不服向晋中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案件当庭宣判认定工伤当事人突然下跪感谢法官
    该案件上诉到晋中中院后,承办法官陈雪平基于前几次对该案的审理,已经比较熟悉案情,且中院原二审行政判决及山西省高院裁定,均对张某伟是否构成工伤的条件进行了类似评判,同时考虑到老张丧子后的悲伤心情和三年多的诉讼之路,承办人陈雪平决定尽快开庭审理此案。
    2019年3月14日,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各自诉求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张某伟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
    庭审结束的一刹那,老张从座位上迅速起身快步走到审判席前,说了一声“谢谢”后,突然以下跪的方式表达感谢。法官范光伟和书记员肖志忠赶忙上前将老张搀扶起来,安抚老张激动的情绪。
    老张哽咽地说:“儿子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后的三年时间里,为了给儿子认定工伤,在诉讼道路上费劲心力,最终法官主持公道,给儿子有了交代,我感觉今天的阳光特别温暖。”
  【法官心声】
    早一天宣判就会早一点给予当事人精神慰藉
    事后,承办法官陈雪平说,这件案件并不是疑难复杂案件,但由于介休市人社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认识偏差和煤业公司推卸责任的行为,导致老人迟迟拿不到儿子赔偿款,无形中给老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本案当庭宣判也是基于对当事人的考虑,三年的诉讼之路让老张身心俱疲,早一天宣判就会早一点给予当事人精神慰藉。
    其他合议庭成员面对老张下跪的一幕,感慨道,以往当事人有写感谢信的,有赠送锦旗的,当事人通过下跪的方式表达感激之情还是第一次碰到,法官们只是依据法律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
    老人这一跪,是发自内心的感激,更是对法官的鞭策,对法官是一次心灵冲击。一次庭审、一份判决之于法官是习以为常的职责使命,之于当事人,却承载了他们全部的希望和期待。在今后的法治路上,晋中法院法院人将承载期望,不辱使命,公正司法,再启新的华章。
    晨报特约记者赵保军乔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