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1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4]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提醒告诫函:

服务行业不得随意涨价停车场应执行惠民政策

  晨报讯 (记者 梁耀华)3月1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向太原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联合发布提醒告诫函,以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告诫函明确要求,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中,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不允许任何经营者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低标高结、串通涨价、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等违法行为。
    各客运公司、机场、车站等,要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出租车经营者要加强行业自律及自我约束,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守法诚信、热情服务,构建和谐稳定的驾乘环境。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应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措施。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
    宾馆酒店、餐饮业、美容美发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履行价格承诺,不得随意涨价,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欺诈消费者。
    各房地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一套一标”的规定,严禁捂盘惜售、捆绑收费、价外加价等违法行为,切实为消费者选房、购房提供更为公开、透明的环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要严格执行前半小时免费、新能源车免费等惠民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各停车场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标价牌上标明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各停车场把标价牌公示到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实行亮牌收费。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以及写字楼等物业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或协议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进行公示。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转供电主体单位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已享受0.03元/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各服务类机构不得借用行政机关职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反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转嫁企业承担。
    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收费公示,在显著位置标明收取或代收取的各项费用清单,不得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高职高专类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实习实训费;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以捐资助学、赞助费、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不得有变相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和违规强制征订教辅材料并收费等行为。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遇到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注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保存好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据资料,或者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资料。消费者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