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3月0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他的受贿手段堪称“受贿百科全书”

  近日,由山东省聊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在检方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判决书中,李作良简直可谓是一部行走的“受贿百科全书”,其受贿手法之多样,“腐败想象力”之丰富,简直令人叹为观止。
    2018年12月12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作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外,其余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使李作良受到此等判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他在临沂市任职期间,先后收受的14笔大额贿款。在这14笔款项中,有8笔涉及由他负责、与基层民生关系重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其受贿手段之多样,在《检察日报》的报道之中,被描述为“五花八门、令人咋舌”。
    2015年3月,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建材公司经理全某的请托,为其在东关片区供应五金件提供帮助。2016年3月,李作良收受对方所送价值30万元的家具一套。这种以高档家具代替金钱的贿赂方法,可以称之为“雅贿”。
    2013年12月至2015年底,李作良接受李某请托,为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为东关项目商品房代理销售商及履行代理销售合同提供帮助,先后两次索取、收受对方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5万余元。其中一次,是以其特定关系人借款为名索要300万元,并用于向国外投资移民。这种打着“借款”名义进行的贿赂,则称得上“隐贿”。
    检察官指出,从李作良的受贿行为来看,其作案手段多样性特征明显,其直接收取、索取现金的数额只占受贿总额的10.9%,其他受贿行为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隐蔽方式。例如高价卖房,高价租房,索要房产、汽车不过户,以借为名并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作掩饰,免费装修,免费更换空调,借婚丧嫁娶和节日期间迎来送往敛财,让别人支付其个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医等方面的开销等。可以说,李作良借着所能想到的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其贪念之深令人咋舌。
    行贿人王某证实,李作良为其孙女过一周岁生日时,自己曾把装有 6000元现金的红包送过去表示祝贺。在李作良儿子结婚前,又送给李作良4万元贺礼。李作良岳母去世时,还送给了李作良2万元现金。李作良到案后供述承认,一些人通过婚丧嫁娶等事宜给自己的钱,远超出了正常的交往,自己深刻认识到这就是一种受贿。
    与此同时,对于前文提及过的300万元“借款”,公诉人也与李作良进行了一番攻防。关于300万元是否为借款,公诉人指出,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说得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这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最终,公诉人以事实进行有力驳斥,粉碎了李作良所有的“铠甲”。而这也证明,哪怕一名贪官耗尽了自己的脑细胞,想出了再多精巧的索贿手段,最终也都难以逃过纪检监察部门的无情制裁。综合《检察日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