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2月0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我省明确开发区禁止建设3类项目

  晨报讯 (记者 贾振铎)1月31日,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开发区条例》作了介绍。该《条例》3月1日起实施。《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条例》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提供投资服务保障。《条例》明确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开发区应当按照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入区项目准入标准,推动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