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1月1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2]
《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2月15日起实施

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期限不得超过20年

  晨报讯(记者梁耀华)1月17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山西省文物局局长雷建国介绍,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施的《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目前国内专门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出台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集资、出资、认养、设立博物馆、提供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力量,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规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捐资、集资、出资等方式参与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修缮、日常养护、安全防护、环境整治等保护活动。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认养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社会力量认养不可移动文物,认养人不得有涉及文物违法犯罪的记录或者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设立博物馆以及出借或者捐赠文物、资金投入、举办展览等方式参与博物馆公共服务。
    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自建、改建、租赁场馆或者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建立博物馆。设立博物馆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告。《办法》还规定,认养人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有“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将认养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租、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