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1月0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共同合力

——访省人大代表、吕梁市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李有莲
  李有莲,女,现任吕梁市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学科办主任,兼任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山西中医药大学教授等职务。山西护理学会常务理事,山西省第八届科技工作者代表,山西省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近日,记者专访了省人大代表、吕梁市人民医院科教科科长李有莲,记录基层代表的故事,展现代表履职风采。
  执行工作大格局促进了执行
    破解执行难,关键要祛除“病根”。我省已经形成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目前,我省法院已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联网、联通、联动,全社会共同合力、多部门共同配合,从根子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形成共识。
  创新“攻坚”机制推动了执行
    为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如期实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攻坚”机制,分别与中国人保财险吕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产险吕梁中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全市率先建立财产保全保险、悬赏执行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险等四项保险机制。相信该模式能够有效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服务司法实务,能够实现保险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发展,切实缓解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化解执行风险,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
    这一合作必将对促进多方共赢、助推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李有莲说,部分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无法执行的案件就是“执行不能”,不应把这部分案件归为执行难。实践中,如何避免把可执行案件归类于“执行不能”案件?如何避免把“执行不能”当成筐,把执行不了的案件往里装?这就需要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边界问题。
    尤其是要夯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机制,在“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方面,增强制度执行刚性。在“执行不能”案件的认定、评估主体、评估方式方面,应注意真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廉政监督员等第三方的作用,既推动执行工作深入开展,又扩大社会影响。
    同时,还要做到既不片面追求执结率,也不回避“执行不能”案件的客观现实,让公众理性看待执行难,充分知悉民商事行为的风险。
  从技术机制方面实现智能惩戒
    失信联合惩戒是当前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更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逐渐形成。但是,失信联合惩戒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有钱的“老赖”还逍遥法外。由于没有约束机制,商家在面对高消费的被执行人时,在利益驱动下往往会选择忽视。另外,被执行人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丰富惩戒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将诚信调查作为交易前提,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整合现有联合惩戒措施,完善相关技术功能,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智能拦截、自动惩戒。同时,建立执行信息化和联合信用惩戒的督促、通报机制,严格落实参与部门的工作责任。对认识不足、协助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通过当地党委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或通报批评,切实保障协助执行义务落实到位。
    晨报记者高铭特约记者薛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