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中央环保督察7省市问责917人
山西省问责厅级干部22人
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4月至5月分别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开展督察,并于2017年7月至8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依纪依法实施问责:天津市问责83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52人;山西省问责117人,其中厅级干部22人,处级干部61人;辽宁省问责143人,其中厅级干部41人,处级干部63人;安徽省问责151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82人;福建省问责136人,其中厅级干部14人,处级干部81人;湖南省问责167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94人;贵州省问责120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5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