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1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交通事故受伤者24.5%是老人

  在出行问题上,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较差、安全意识不强,更易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涉老年人案件的统计显示,2017年该院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600件,其中147件涉及老年人,占比达24.5%。昌平区法院速裁庭法官也在工作中发现,在交通事故中,老年人呈现伤情更重、同等条件下赔偿低的特点,且老年人在交通事故中多为弱势方,其较差的安全意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特点1:伤情重
  老人被撞一年后因肺炎去世
    2015年,75岁的邢大爷行走时被一辆货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全责。车祸导致邢大爷右腿动脉损伤、肋骨骨折、血气胸,最终右腿被截肢。
    伤情稳定后,邢大爷起诉了肇事方,并获得了19万余元的赔偿。没想到,2017年初邢大爷突然昏迷,并因重症肺炎去世。家属再次将肇事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邢大爷死亡的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交通事故导致邢大爷胸部及右下肢外伤较重,出现血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双肺挫伤等症状,而邢大爷截肢后需要长期卧床,在上述因素共同作用下,继发了肺部感染和截肢术后感染,对呼吸系统和全身免疫抵抗功能均会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同时,邢大爷年龄较大,全身情况较差,死亡前一周因受凉出现咳嗽咳痰症状,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昌平法院认为,邢大爷家属要求肇事方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万余元的费用于法有据,故判决支持其诉请。
    法官:自身体质不影响责任分担
    为何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肇事方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速裁庭副庭长王建宏解释道,虽然老人的体质因素对伤害结果存在一定影响,但并不构成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肇事司机的赔偿责任。
    王建宏表示,在交通事故中,老年人通常是弱势一方,因行动力较弱,发生交通事故时自我保护能力更差。加上老年人常患有各种慢性病,身体机能本就偏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更容易导致严重的伤情。
    肇事司机通常会以老人自身疾病加重了损害后果为理由进行辩解。但王建宏表示,交通事故是导致伤害后果的成因之一,由此导致的合理损害都应赔偿,“例如对高血压患者来说,交通事故属于强烈的刺激,确实会导致他的病情加重。”
  特点2:顾虑多
  不给子女添麻烦受伤后欲自杀
    去年,76岁的张大爷骑电动车外出时,被路边车辆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当时他就感到一阵剧痛。但尝试起身后发现自己仍能行走,便没有通知儿子,骑着车自行回到了家。
    直到晚上,无法起身的张大爷才被家人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需长期卧床静养。经鉴定,张大爷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受伤后,张大爷卧床七个月仍然无法自理,由于觉得自己受伤连累了家人,有时整夜难眠。最终,情绪越来越低落的张大爷选择了服药自杀,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经过抢救,张大爷转危为安。
    张大爷的家属将老人的自杀行为也归咎于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在索赔医疗费时,将张大爷因服药而接受抢救的费用一并计入赔偿数额。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没能证明因过量服药产生的医疗费与交通事故本身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对此申请司法鉴定,因此在一审判决中,这笔额外产生的医疗费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目前案件仍处上诉期。
    法官:不要给老人“二次伤害”
    随着当下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逐渐步入老年,考虑到子女需要工作、养家,老人遇到意外时常会产生不愿麻烦儿女的心理。
    “有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说什么都不叫子女到现场处理,就怕给孩子添麻烦,能瞒就瞒着。”对于张大爷的心态,本案主审法官,昌平法院速裁庭安玉霞法官表示十分理解。张大爷不愿成为家庭的拖累,压抑的情绪又没有得到及时的排解,最终采取了极端的方式。
    安玉霞建议子女不要忽略了老人的心理负担,要及时帮他们缓解心理压力,不要让老人受到“二次伤害”。
  特点3:意识差
  在机动车道停留被车祸误伤
    2016年12月,在北京天通苑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中一辆小轿车在被撞击后,车身猛然旋转并因为惯性滑行出数米的距离。在路边站立的梁老太被滑行的小车车尾撞倒,导致创伤性脑出血。
    现场行车记录仪显示,梁老太所站的位置是在小区的机动车道上,她也并未因身后有车接近而躲避。
    梁老太立即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救治一年半后,终因多器官衰竭宣告不治。由于治疗产生了高额医疗费,肇事方被判赔297万余元。
    法官:老人更需要有事先防范意识
    虽然这起案件是肇事司机的不当行为导致,但安玉霞法官表示,梁老太如果能有更强的安全意识,不要在车辆通行的道路上停留,这起意外完全可以被避免。
    安玉霞法官发现,一些老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交通规则教育,对规则的理解完全依赖生活常识。在她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七旬老人因闯红灯被撞伤,描述现场情况时,老人特别强调“我知道是红灯,还特意猫着腰跑过去的”,让人哭笑不得。
    “强调规则,也是为了他们懂得加强自我保护。”安玉霞法官说,由于老人应急反应能力普遍偏弱,自然更需要事先防范。
  特点4:赔偿“低”
  超过赔付期限仍可继续索赔
    2009年,在沈阳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80岁的老人李某被撞致五级伤残。事发后,肇事司机姜某已按5年的赔偿年限进行了赔偿。而5年后,李某的情况依然没有好转,仍需要大量的护理治疗,因此她再次起诉姜某,继续索要5年的护理费用。
    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超过确定的护理费给付年限,并且仍需要继续护理,故判决姜某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13万余元。
    法官:赔偿的原则是“填平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以60周岁为限。60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为20年;超过60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要减少一年赔偿年限。超过75周岁,赔偿年限全部按5年算。
    王建宏指出,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上述费用在最终赔偿金额中占极大比例。由于老年人的赔偿年限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降低,相比于同等伤情的年轻人,老人能拿到的赔偿金会显著减少。
    不过,这些差异并非区别对待,而是法律综合考虑伤者的自身情况、康复可能等因素确定的预期赔偿期限。虽然司法解释对此期限进行了设定,但超出期限的赔偿主张并非不能支持。
    事实上,这是民法中“填平损害原则”的体现,如果受害者的损失在赔付期届满时仍然没有被“填平”,他便可以继续主张相关的赔偿金,法院也可以依法支持。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