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5]
山西高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

用法治的力量严惩“老赖”耍赖

  11月28日,山西高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发布了5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并就媒体记者提出的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智、执行局执行二庭庭长侯勇参加了发布会,发布会由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处处长丁国华主持,40余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同日,根据省高院党组的安排部署,全省各地法院分别组织开展集中宣判、集中宣传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其中,朔州、吕梁、晋中等多地法院集中宣判拒执犯罪案件共计14件,处罚14人。
    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法实施拒执犯罪。今年以来,山西法院以攻坚行动和规范执行为抓手,坚决推进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通过集中开展“关键决心”“联合利剑”“法治力量”三个百日行动、十五项任务目标组成的“执行攻坚跨年大行动”,打出攻克执行难的连环拳、组合拳,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省高院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为做到打击拒执犯罪的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提供了制度保障,极大提升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效率和力度。今年1-10月,山西法院在新收执行案件同比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已结案件同比增长、未结案件同比降低、结案率同比增长的良好态势。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3894人、罚款158人、对15.99万名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将17.59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移送拒执犯罪581案,当事人提起自诉95案,已宣判构成拒执犯罪164案,形成了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
  
  ★答记者问★
    记者:全国法院都在大力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我们在社会上经常会听到“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这两个概念。请介绍一下两者区别以及区分两者意义。
    侯勇: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的情形。实践中表现为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一些涉及交通事故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被执行人本来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法院在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同时,需要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为此,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实践中,社会公众要增强风险意识,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特别是案件申请执行人要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不能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同时,法院执行办案过程中,也要严格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将“执行不能”案件从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分离出去。对于有财产的执行案件,要下大力气坚决执行到位;对执行不能的执行案件,要依法依程序实行案件退出机制。
    记者:请问,在审理拒执犯罪刑事案件中,是否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义何在?
    李智:首先大家要明白,打击拒执犯罪是推进解决执行难,惩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让债权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并教育和引导全社会尊重法律,诚实守信。
    《指导意见》中规定,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宣告判决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的,可酌情从宽处罚;对拒不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该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做出正确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记者:刚才提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赋予申请执行人自诉的权利。请问,这项制度的设立有什么积极意义?
    李智:长期以来,打击拒执犯罪一直是法院执行强制措施中的短板、弱项,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涉嫌拒执犯罪的移送刑事立案少,公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少,法院以拒执罪定罪处罚更少,未能起到震慑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犯罪精准高效打击,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拒执犯罪的追诉由以往单一公诉模式改为公诉、自诉并行模式。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该项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为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晨报记者毛应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