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殊困难家庭受害者可获免费救助

  晨报讯 (记者梁耀华)日前,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今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特殊困难家庭受害者,将得到免费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财政补助;
    ○救助基金孳息;
    ○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社会捐款;
    ○其他资金。
    省政府成立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当地的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省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山西省救助基金管理人。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5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垫付5日后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5万元以内须经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5万元 (含)到10 万元须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超过10 万元 (含)的须经省级联席会议审核。
    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车辆肇事后逃逸的;
    ○其他需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承诺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
    ○医疗机构抢救费清单、抢救病历复印件、催缴费通知书,特殊情况下超5日内的抢救费用的书面说明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证明。
    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根据责任比例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