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我省法院公开宣判一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日前,山西法院扫黑除恶又添新战果,晋中市榆次区、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人民法院,吕梁市方山县、交城县、交口县法院,运城市芮城县法院依法对一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以给司机带路为名强抢财物
    经榆次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渠某、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以给司机带路,收取带路费为名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017年1月,被告人渠某、王某宏、齐某达、张某鹏以威胁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取财物。2018年1月左右,这4人在铁建小区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
    被告人渠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
  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催收贷款
    经左权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李某旭、李某峰为首要分子,赵某华为骨干,夏某华、夏某强、赵某磊、张某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通过生活滋扰、语言威胁、殴打、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欠款,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
    被告人李某旭、李某峰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3名被告人被同时判处罚金。
  暴力威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经和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毕某某、杜某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最终,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乔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其余2名被告人毕某某和杜某某均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九个月。
  为索取赌债扣押拘禁还伤人
    经榆社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白某军、赵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4500元油松。
    最终,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某军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盗墓
    经榆社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用语言威胁被害人,并强行索要5万元;伙同被告人裴某飞、裴某宇多次前往被害人工地,语言威胁工人停止施工,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被告人张某飞在自己租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董某清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最终,被告人张某飞犯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清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飞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裴某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脱手”恶势力团伙犯罪
    经方山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严某平(绰号“脱手”)为首的恶势力曾因打架斗殴、盗窃、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行政处罚。2016年以来,这一犯罪团伙在方山县城及周边乡村继续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犯罪次数、危害程度等情节,对该恶势力团伙的纠集指挥者严某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主犯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
  村主任拦截过路车非法获利
    经交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忠在交城县奈林村担任村主任以来,以过往奈林村东道大货车污染环境卫生为名,和村治安人员王某、蔚某忠等人,通过拦截车辆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7元;被告人蔚某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魏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另有12名被告人分别犯妨害作证罪、伪证罪,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
  非法采矿还打击报复举报人
    经交口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海多次组织和安排被告人李某胜、张某等人在大井沟煤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我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赵某海等人非法采煤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为31300吨,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1126.8万元。2016年3月6日,赵某海怀疑被害人罗某明举报其非法采矿,与李某胜、王某盛对罗某明实施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011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海和郭某安与被害人任某刚在交口县双池镇第一小学门口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打斗,将被害人任某刚打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海、李某胜等人实施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并打击报复举报人,非法拘禁他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某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有6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采矿的犯罪所得。
  为索赌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经芮城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军、郑某峰为谋取利益,纠集被告人吴某军、李某江、李某、陈某、张某娥等人长期在芮城县区域以“扎金花”“百家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牟利,并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发放借款提供赌资;之后为索取赌资,又滋生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军、郑某峰等人长时间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为索取赌债,以暴力、威胁或者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心理强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实施了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同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经济秩序、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纠集者相对固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军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郑某峰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另有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还有1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据山西高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