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2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我省出台规定明确环境污染问责情形

  近日,《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发布,明确了环境污染具体问责情形。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方面]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20%;
    连续3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每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10%;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当年累计4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全年PM2.5 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当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30%;
    连续4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 (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每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15%;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当年累计5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全年PM2.5 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均未完成年度目标。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实施问责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位列后10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下降目标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完成率均低于80%或任意一项指标完成率低于70%。
    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长实施问责
    当月PM2.5浓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位列后3位,且PM2.5 浓度同比不降反升比例超过15%;
    连续3个月PM2.5浓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位列后3位,且每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位列后3位,且当年累计4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
    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长实施问责
    连续4个月PM2.5浓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位列后3位,且每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位列后3位,且当年累计5个月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下降目标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完成率低于60%。
    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个设区市中排名均位列后3位,且全年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两项约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较上年同期恶化。
  [水污染防治方面]
    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考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的相关县(市、区)负有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全年累计2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2倍以上;
    全年累计3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同比恶化(不包括达水质目标的断面);
    在年度考核中,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
    县(市、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未完成;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
    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考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的相关县(市、区)负有责任的县(市、区)长实施问责
    全年累计2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
    全年累计6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同比恶化(不包括达水质目标的断面);
    在年度考核中,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
    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考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的相关县(市、区)负有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实施问责
    全年累计3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
    全年累计9次单月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同比恶化(不包括达水质目标的断面);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
    设区市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副市长实施问责
    在年度考核中,2个国考断面水质未达年度考核目标;
    本辖区内3个以上的县(市、区)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或者设区市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
    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
    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未完成。
    设区市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市长实施问责
    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未完成。
    设区市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市委书记实施问责
    连续两年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包括优良水体断面比例和劣五类水体断面比例)未完成。 晨报记者梁耀华■相关新闻
  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数据将被追责
    晨报讯 (记者 梁耀华)近日,《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发布。方案明确,将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防范和惩治。
    方案提出,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完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健全完善并高效运行。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生态环境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对因干扰监测数据而受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或通报的市、县(市、区),本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监管执法,不得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不得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违反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