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2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4]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7〕91号2017年8月9日)
   (4)统建自建的工程项目,由政府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杜绝“豆腐渣”工程。(P4)
    (5)展现民俗乡村特色。各级政府必须注重项目建筑内部结构和外部风貌设计管理,结合地域文化传统和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突出实用美观,彰显建筑风格,拒绝千篇一律。尊重自然生态,保留乡村特色风貌,打造山水相依的特色民居集聚区。(P4)
    (6)配套设施到位。安置点要依托或配套建设医疗卫生、中小幼学校、商业超市、金融服务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公共浴室、文化活动场所、村级组织工作室、停车场、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充分尊重民意,注重群众参与,及早制定住房分配方案。(P5)
    (7)搞好用地保障审批登记。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单列用地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所在地级市级政府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P5)
    (8)统筹自建项目,可采取议标和竞争性选择办法,且要落实明确的监管要求。(P6)
    (9)六率目标:对象精准率、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工程竣工率、搬迁入住率、群众满意率。(P6)
    (10)前期征地、项目规划设计、监理等费用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P7)
    (11)统筹自建的项目,参照“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P7)
    (12)明确帮扶政策措施。要同步明确落实到村到户后续帮扶名单、帮扶措施、帮扶责任人,建立脱贫台账。各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将后续产业发展纳入“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与易地搬迁同步规划部署,确保群众搬迁后有就业机会。林业部门要进一步掌握生态移民的底数和规模,将林业公益岗位、养护岗位等与建立卡搬迁人口精准对接。(P8)
    (13)创新社区组织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调整完善村级行政建制;财政部门负责调整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费用。民政等部门要及时组建移民安置点新的基层党组织及村(居)民自治组织,把安置点建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管理科学的新农村、新社区,同步推进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在城镇集中安置点主要实行城市社区治理,优先为贫困人口提供物业岗位;在农村大中型集中安置点逐步实行农村社区治理、小型安置点重点实行村民自治组织管理。(P8)
    (14)拆除复垦奖补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完成拆除的,人均奖励励1万元;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并自行完成宅基地复垦的,人均再奖励0.5万元;同步搬迁人口奖补标准由各地确定,实施差异化补助,同时妥善处理早期搬迁户遗留空置宅基地,以便于整自然村拆除复垦,也可由政府统筹复垦奖励资金,统一组织复垦,确保复垦达标。(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