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1月19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5]

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发 [2016]29号 2016年6月13日)
    (1)建成农户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四位一体的新农村(社区)格局。(P2)
    (2)尽量实施自然村整体迁出。(P2)
    (3)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整合各类资源,同步统筹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五通五有”(通水、通电、通路、通车、通网,有医疗机构、有学校、有便民超市、有金融服务点、有敬老院或福利院)与城镇化的结合。(P3)
    (4)分散安置的方式和要求:
    ——货币安置。支持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货币化补助,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搬迁农户自行购买住房的,由个人提供购房有效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搬迁村委统一申报,乡镇政府、县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确认。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自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可凭县级房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开发商出具购房手续,二手住房、中心村镇农村宅院购房手续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享受分散安置补助。易地搬迁贫困户享受城镇居民购买保障性住房同等待遇,给予分散安置补助。(P6)
    (5)易地扶贫搬迁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对象重复的,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P8)
    (6)着眼于“两不愁、三保障”脱贫目标,各县政府要专门研究,优先瞄准无劳动能力、无自筹能力、无安全住房的“三无”特困户,落实好列入搬迁规划区域的“五保”户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别困难家庭的保障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免费提供住房。根据需要,可结合城镇保障住房、建设公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在移民新区、新村中规划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五保”供养对象和孤寡老人基本生活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P9)
    (7)全力保障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年度计划任务,单列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随时上报实施方案,指标给予充足保障。(P10)
    (8)按照“群众自愿、复垦真实、权属合法、面积准确、价格公正、价款到位”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可以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实施土地交易。(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