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0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省高院发布拒执罪、执行不能十大典型案例

  (上接10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
  装出穷样不履行判决获刑一年
  案情:提供劳务纠纷案
    2016年7月19日,晋中中院对杨某某与武某某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杨某某赔偿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546956.50元。
    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请人刘某某作为武某某的继承人向祁县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祁县法院向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对杨某某进行了传唤,杨某某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伎俩:隐瞒真实收入装穷拒不履行
    2017年5月26日,杨某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祁县法院拘留十五日。其不按规定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祁县法院遂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祁县公安局侦查查明,2016年年底,杨某某用他人的银行卡转账和现金结算的方法,与山西某公司结算了其以工头带工形式承揽安装钢结构的工程款共计376670元。2017年4月9日,杨某某向该公司借款20000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个人开支。2017年5月,杨某某在接受祁县法院调查和祁县公安局讯问时均称自己在外打工,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收入,谎称无力履行生效判决。
  结果:被执行人获刑一年
    2017年6月1日,杨某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3日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县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祁县法院提起公诉。
    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杨某某的家属才向执行机关缴纳了案款10000元。根据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7年10月26日,祁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
  有能力但不履行判决获刑一年
  案情:民间借贷纠纷案
    王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某给付王某某借款20万元。
    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孝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0月20日,孝义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程某某于2014年先后给付王某某少部分款项后再未给付。
  伎俩:有钱但拒不履行
    孝义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程某某名下有位于孝义市府前街永鑫商业楼商铺,其将该商铺抵押于某银行大众路支行贷款430万元。程某某于2014年7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9月,四次将其商铺中的部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17万元。
    但程某某未将其获取收益的情况告知法院,也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7年1月16日,执行法院将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结果:被执行人获刑一年
    2017年2月7日,孝义市公安局传唤程某某,对其讯问后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拥有位于孝义市府前街永鑫商业楼商铺,分四次将其商铺中的部分门市出租,并获得租金17万元。此外,他还有一辆福田牌小型汽车。
    2017年2月22日,孝义市检察院对程某某批准逮捕。2018年1月24日,程某某被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孝义市检察院指控程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孝义法院提起公诉。
    孝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庭审前已全部付清欠王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某亦对程某某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8年3月14日,孝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何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不等同于“执行难”,它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纵使法官用尽“洪荒无力”,也难以帮申请人拿回真金白银。通过五大典型案例,大家可以更详细地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
  
  案例一
  肇事贫困户无力执行获申请人谅解
  案情:交通事故致人昏迷不醒
    2014年6月16日,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大阳110二轮摩托车与正常行走的史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史某某受伤,至今昏迷不醒。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盂县法院判决,赔偿史某某7.7万元。
  瓶颈:被执行人吃低保 还有多种慢性病
    2016年5月,史某某的儿子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立案后,高某某未在法律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多次传唤,要求高某某支付赔偿款,但其多次答复无收入来源。
    在此期间,法院提起网络查控措施,但查询反馈结果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财产信息。经对其居住地的村委会、邻居取证,结果都是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高某某还向法院递交了证明材料,证明其为低保户,并且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每年连自己吃药看病的钱都有困难,根本没能力支付赔偿款。
    最终,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了20000元救助资金,并将其款发放到位。
  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谅解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给付能力表示谅解,对法院的工作也表示认同,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案的终结执行表示认可,并对执行法院重视调查取证,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办案表示赞许。(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