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0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省高院发布拒执罪、执行不能十大典型案例

  晨报记者毛应厚
    10月12日,在山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的“发挥联合惩戒作用、促进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发布了有关执行案件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和“执行不能”五大典型案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大典型案例
    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做到快移、快侦、快捕、快诉、快审,进一步提升打击拒执犯罪效率,进一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面对告诫不思悔改仍拒不履行获刑三年
  案情:3亿余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与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龙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约定案件由合同签订地的山西法院管辖。
    山西高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盘锦龙驿向西藏信托支付欠款30388.49万元。但是,盘锦龙驿未能如期偿还欠款。2016年7月,西藏信托向山西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6日,山西高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盘锦龙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伎俩:擅自出售查封房产
    孙某某系盘锦龙驿法定代表人,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一直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为此,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盘锦龙驿在收到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后,仍多次转款到孙某某和单某某个人账户共计人民币686.97万元,且孙某某将山西高院已查封的西水湾二期商品房住房中的16套房屋进行非法出售,所得款项1000余万元,一部分进入公司账户,一部分直接转到孙某某和公司出纳单某某卡上。
    发现此情况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告诫,被执行人仍不悔改,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实现胜诉权益,严重影响执行。
  结果:法定代表人获刑三年
    山西高院遂将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山西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指定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时执行法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2017年6月8日,孙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网上追逃,2017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批准逮捕。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3月8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
  执行标的物被隐藏转移获刑六个月
  案情:返还返还清障车纠纷案
    梁某某与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祁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梁某某清障车一辆。后双方提起上诉。2015年9月7日,晋中中院作出民事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伎俩:隐藏转移清障车
    2016年1月21日,祁县法院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8日,祁县法院依法向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没想到,渠某某不仅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反而将清障车隐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结果:被执行人获刑六个月
    祁县法院将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线索移交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渠某某将清障车返还梁某某。
    经检察机关起诉,祁县法院审理认为,渠某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将被执行标的物隐藏、转移,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渠某某案发后已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法院根据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祁县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三
  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最终免去刑事处罚
  案情: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案
    李某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被边某某等4人诉至灵丘县法院。灵丘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支付刑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4379.5元,支付边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伎俩:注销冻结账户私取扣留钱款
    灵丘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李某工资账户冻结,但李某在未通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工资账户,并将冻结的账户销户,将工资从其他账户领取。2012年9月27日,灵丘县法院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灵丘县法院裁定扣留了李某在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一笔拆迁款,李某却将该款于2015年6月26日领走,并私自用掉,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结果:取得申请人谅解免刑事处罚
    灵丘县法院将李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某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9月27日,李某被灵丘县检察院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灵丘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6日,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的家人代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2016年12月16日,灵丘县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下转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