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0月10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山西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新规10月27日起执行

七大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晨报讯 (记者 梁耀华)10月8日,省发改委公布《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简称 《办法》),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城市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自本月27日起实行的《办法》明确,七大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一定范围内供热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生产成本是指供热经营者生产、输配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原辅燃料费用、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办法》明确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费用。
    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虽与供热生产经营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各种广告费。
    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其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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