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9月1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为何被判赔38万多元?

  患者到医院就诊,因病致亡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个案例中,35岁的患者汪某在就诊后次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为此与院方发生医疗纠纷,并诉至法院,要求院方给予经济赔偿,并在起诉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负5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万多元。
【基本案情】
患者就诊次日身亡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35岁的汪某因颈部疼痛并发热于2015年11月25日到某医院就诊,经医院导诊到耳鼻喉科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颈淋巴结炎、发热待查。诊疗计划:1.完善心电图、胸片、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常规、生化、传染病等各项相关辅助检查;2.给予头孢甲肟抗感染,静脉补液等对症治疗;3.观察病情变化。
  次日13时51分,因病情无好转,汪某被诊断为感染性休克住进ICU病房抢救,当夜23时抢救无效死亡。
  汪某身亡后的第二天(27日),经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沈阳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2月3日出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汪某因患有病毒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汪某的妻子张某与儿子以及父母亲4人作为原告将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余万元,并在起诉同时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经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曾于2015年11月25日请皮肤科会诊,建议“如高烧不退,可给予激素治疗”;11月26日上午检查报告提示心电图异常。以上医方均未进一步检查,对被鉴定人病情估计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汪某尽到诊治义务,但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汪某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
【法院判决】
医院按5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汪某到被告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的医患关系成立。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事项均在该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业务范围之内,应予以采信。
  参照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对汪某尽到诊治义务,但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该过失与汪某死亡间存在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医院按50%过错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9494.2元。
【法官说法】
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检查报告提示心电图异常,提示被鉴定人心肌损伤严重,而医方未进一步检查,对被鉴定人病情估计不足,重视程度不够;二是患者入院后,医方曾请皮肤科会诊,建议“如高烧不退,可给予激素治疗”,但医方未予足够重视;三是对重症、高危病人未能尽早诊断被鉴定人疾病并有针对性进行治疗,客观上使患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上述案件值得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警惕。
据《医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