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8月14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两家中院院长主持审委会同级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

  临汾
  晨报讯8月1日,临汾中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议,就一起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党组书记、院长周太生主持会议。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红彬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检察机关意见。这也是市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列席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议。
  周太生强调,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重要途径。全市法院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在诉讼活动中做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公正司法;要虚心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红彬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司法公正的具体行动。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学习交流,规范监督,精准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会议讨论了一起抢劫罪犯罪案件,中院副院长邵有田、李曦、张五全,审委会专职委员朱亚慧等参加了会议,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了会议。 (临汾中院供稿)
忻州
  晨报讯(特约记者郝伟温振华)
8月2日,忻州中院院长刘硕才主持召开2018年第1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市检察院检察长周东曙依法列席会议,并发表检察机关意见。这是周东曙检察长首次列席忻州中院审委会。
  刘硕才强调,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利于改进法院工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对诉讼和司法进行监督,对于法院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中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和检察院的沟通协作,主动接受法律监督,促进法检良性互动,有力推进了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审判工作良性发展。此次周东曙检察长列席忻州中院审判委员会,既是履行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也是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躬身亲历,是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体现,在忻州市司法工作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要充分认识其功能价值,在司法活动中加强交流,积极探索检察长列席同级审委会的经验做法,共同出台文件加以规范,共同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打牢法检两院的组织保障和制度基础,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追求。
  周东曙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也是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应有之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角色和职责是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改进检察机关的自身工作。
  周东曙强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目的是与审判机关一道共同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
  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树林,党组成员、调研员王俊萍,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组长刘存义,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刘青春,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刘铁牛,审委会专职委员王雁玲等出席会议。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邢晋忻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