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6月01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要求

家庭成员应相互尊重学习关爱

  晨报讯 (记者 贾振铎)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简称《条例》)。
    家庭教育,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教育和影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以及政府、社会和学校为提高家庭成员素养而开展的教育活动。《条例》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及社会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中,家庭是主体,未成年人是重点。《条例》指出,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传承良好家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外,《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素养,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作表率;培养未成年人爱国情感,树立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向学校了解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等内容。《条例》明确,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开展科学教育理念和育人知识指导,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其中,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