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5月2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示范区出台《大数据项目的具体办理流程》

  晨报讯 (记者段建强)为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大数据项目的审核认定及建设管理,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大数据项目的具体办理流程》。
    只要符合《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17年试行)中列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大数据生产流通、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关联产业、大数据智力支持等领域的各类项目,均可按照此流程办理。
    该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投资合作部负责解释,从5月14日开始执行。
  项目认定
    按照《流程》,对购地新建的大数据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在大数据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相关设备生产;或从事数据存储、整理、运维、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数据咨询、分析、交易撮合等增值和平台服务等相关数据服务业务活动等。《流程》要求,项目认定程序除了履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服务流程及规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无政策诉求投资项目入区服务流程及规定》的相关入区流程以外,在部门会商、项目评价委员会评价、主任办公会议定等各环节针对性增加相应工作。
    在部门会商阶段,《部门会商意见书》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项目用地分类,为项目预选址提供规划依据。
    在项目评价委员会评价阶段,参会人员中增加“大数据领域的专家、省大数据办相关人员。”作出评价的事项中增加“审核项目用地分类。”安排的工作中增加“规划分局在预选址地块与项目用地分类不一致时,提出调规意见”。
    主任办公会议定阶段,在议定的事项中增加“规划分局调规意见”。
    利用现状存量房产创办的项目,由创新发展部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局、总规办、规划分局、土地局、建设管理部、投资合作部、财政管理运营部、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并邀请省大数据办有关人员和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认定并进行备案。
  手续办理
    依据《流程》,规划分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流程,办理规划手续。对项目用地分类与控规地块土地性质不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及主任办公会意见启动并办理调规工作。
    规划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小于1.2,服务业项目容积率不小于1.5。建筑密度不小于30%。其他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提出规划条件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控规许可范围内进一步明确。
    土地局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中对应的土地级别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对于认定的工业项目,对应的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对于认定的服务业项目,对应其他用地I类土地级别。
  项目监管
  《流程》加强对购地新建大数据项目的监管,要求项目签订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投资合作部在土地出让前向土地局提出项目类型、规模、技术标准、生产运营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提供《项目投资协议》。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投资合作部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作为土地局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同时,强化相关部门监管,要求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创新发展部、土地局、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项目投资协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业科研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等,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报告管委会。项目建设及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创新发展部、土地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利用现状存量房产创办的项目,由创新发展部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
  历史衔接
    为保证历史项目的自然顺延,《流程》在操作中注重历史政策在衔接。
    对于《流程》出台前,已按工业用地性质取得用地(由原园区土地或示范区土地部门供地)并经市政府、原园区管委会有关文件、纪要等明确为大数据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投资合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复核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与立项文件相符的,规划分局、土地局办理相关规划、土地手续。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与立项文件不符的,应重新办理规划手续,由示范区土地局按原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小于立项文件的,示范区有权收回多余土地。
    已经审批并开工建设的项目,仍按原立项内容、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等组织实施、验收。
    已经取得工业用地并已按工业项目立项或尚未立项的项目,仍按工业项目建设,不再按照大数据项目办理立项(或立项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