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3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4]

我省今后领《就业创业证》更容易了

即日起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晨报讯 (记者 乔静涛)3月15日,省人社厅公布《关于简化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解决我省《就业创业证》领证难、就业失业登记不规范、就业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即日起在就业失业登记时将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如劳动者办理就业、求职登记,不再提供《户口本》、学历证明(高中及以下学历劳动者)以及社区失业或就业状态证明等,改由个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申报承诺,纳入诚信档案管理。同时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检验。
    劳动者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办《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在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登记三个登记类型基础上,新增“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明确各项登记的适用对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各类求职人员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
    对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项目,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实名制管理,及时更新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政策等相关信息,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链接
  新政涉及人员
    就业登记单位就业:包含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灵活就业:包含非全日制小时工、钟点工等。
    失业登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复退军人;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求职登记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不足6个月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达法定劳动年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准备外出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包括已就业但有职业转换需求的劳动者、外省劳动者和有就业愿望的其他劳动者)。
    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
  包括在校大学生(不含毕业学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不达法定劳动年龄的初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去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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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将试点
  社保卡与《就业创业证》“证卡合一”
  在3种情形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出具纸质证件
    晨报讯 (记者 乔静涛)3月15日,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即日起在省本级、大同市和原平市开展3个月的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证卡合一”试点工作。在试点取得预期效果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根据意见,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实行社保卡替代纸质《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号仍然保留。在社保卡中写入《就业创业证》相关信息,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载体和凭证。
    《就业创业证》相关业务办理和管理体系不变,相关业务程序和内容已经加载到全省统一的社保卡信息管理系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劳动者社保卡有关数据,根据业务权限为其办理就业创业证相关业务。
    一般情况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通过社保卡读取个人相关信息,在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内进行相应项目登记,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号。“证卡合一”后可实现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缴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用工备案等信息共享。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社保卡有关个人参保缴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用工备案等信息进行就业失业状态比对、认证,并经与劳动者本人核实确认后进行登记。
    各类单位、个人要通过全省统一的平台申请各类就业创业补贴、补助,不再要求提供纸质《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通过读取社保卡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比对、验证相关信息,对就业资金补贴、补助进行系统审核操作。
    劳动者个人享受的相关补贴或待遇(含就业创业补贴、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可直接发放到本人社保卡。
    在3种情形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出具纸质证件:在试点区域外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需提供纸质证件的;需向省内其他部门提供纸质证件的;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难以及时申请到社会保障卡的。对确需出具纸质证件的,劳动者可以向试点区域内的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办理申请,受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纸质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