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1月18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7]
我省公布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网络违法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晨报讯1月17日,省法制办公布了《山西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根据这一新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为规范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新规,行为人相关行为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个人和单位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过程中,相关行为同时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和网络安全法规定,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行为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于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依照网络安全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行为,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其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规明确,办理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晨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