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2月05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4]

闯黄灯肇事被判全责昨日二审

一审判定闯黄灯与闯红灯性质一样上诉人不认可

  赵某开车闯黄灯与骑着电动自行车进入逆行道的李某相撞,一审法院以闯黄灯与闯红灯性质一样,属于违法,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判决赵某赔偿李某各种损失共计19.8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4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上诉案,在法庭上,赵某表示,李某骑车闯入逆行,因此至少应该与赵某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就闯黄灯是否应该与闯红灯责任一致进行了激辩。至记者发稿时止,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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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闯黄灯
  ◎黄灯的法律含义
  黄灯是控制非行人交通流的交通信号灯信号序列的组成部分,位于绿末红初之间,具有一定的时间长度,称为黄灯时长或黄灯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提到 “黄灯”:“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黄灯的法律含义是“警示”。“警示”的含义是“警告”“警醒”和“提示”。
  ◎闯黄灯的含义
  闯黄灯是指当交通信号灯的黄灯亮起时,未过停车线的行驶车辆强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没有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原地等待,如果司机不停快速驶过,交管部门就视为“闯黄灯”(等同于司机闯红灯)……◎原告诉称
小轿车闯黄灯撞上逆行电动车
  李某诉称,2016年6月18日,赵某驾驶一辆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石担路承泽苑路口处时,适有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赵某车辆左前部与李某车辆前部接触,造成李受伤,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
赵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是由东向西行驶,其被由东向北转弯的车流拦截。按照李某行驶方向,其向左前方避让,可以尽快通过路口,且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当时交通信号灯已变为黄灯,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其前方路口内不应再有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从普通道路参与人应尽注意义务角度,不应要求李某需要预见到会有其他车辆越过停止线继续通行与其相撞,当然也就无法由此判定李某对事故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未遵守交通法规的规定,是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就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激辩
闯黄灯与闯红灯是否一样处罚?
  上诉人赵某一方:闯黄灯与闯红灯行为是两种根本不同的行为,黄灯是警告、警示行为,红灯才属于禁止行驶,因此闯黄灯不应该与闯红灯一样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公安部已经明确,闯黄灯不予以处罚,只有闯红灯才被扣6分,同时罚款。闯黄灯属于轻微违法,同样黄灯亮起时其他路口的车辆也不能行驶,而李某骑行进入逆行道路,错误明显。
  黄灯亮起时,赵某已到了停止线的边缘,当时的监控录像也看得很不清楚。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李某至少与赵某负同等责任。
  被上诉人李某一方:同意一审判决,在此次事故中,李某不存在引发交通事故行为,李某当时的行为是避让,赵某闯黄灯的行为等同于闯红灯,因此应当维持一审判决。统计显示,闯黄灯造成的交通事故高达90%,抢黄灯的危害大于闯红灯,闯行的行为都是加速通过,非常危险,因此一审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正确。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