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种药材起纠纷“靶向”调解解难题
中药材种植户张甲租赁同村村民郭乙土地种植黄精药材。2021年秋,双方达成口头土地租赁协议,张甲租用郭乙一亩左右的土地,并支付了2022年、2023年租赁费。2024年,郭乙认为合同已到期,要求张甲腾开土地,恢复原状。张甲则认为,当时约定租期五年,合同未到期,不愿腾地。双方僵持期间,郭乙铲除部分药材,矛盾进一步激化,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张甲将郭乙诉至离石区法院。
承办法官收案后,经查询相关资料,得知中药材属于多年宿生科类作物,生长周期长、维护管理难,短期很难见到效益;另外,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租赁期限不明,贸然处置可能会导致“两败俱伤”。为寻求纠纷解决之法,法官多次来到种植基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中,干警了解到种植户在租用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而现在距离药材收割尚需数年。
在充分掌握案情与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并协同两名资深调解员共同开展工作。法官首先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通过释法明理使种植户明确违约的法律后果,同时也以情化人,让郭乙体会到对方面临的实际困难。初步沟通取得进展后,法官与调解员转而采用“背对背”方式展开深入沟通。
最终,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郭乙同意将其土地继续租赁给张甲使用,租赁期至2027年10月30日,期满租赁关系自动解除,土地内所涉种植物由张甲自行处理。随后,张甲一次性付清截至2027年的所有租赁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