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9月24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7]

饮酒悲剧背后的法律责任 法官为你详解

  酒后驾车酿成的悲剧何时休?同饮者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通过两起典型案例,解析饮酒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为大家敲响警钟。

案 例 一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的一个周末,13岁的小甲凌晨接受朋友邀约,与同学一起打游戏至凌晨4点。次日下午,小甲提出饮酒,购买6罐啤酒后,与小丙各饮3罐,小丁在旁观看没有饮酒。酒后,小甲无证驾驶小乙家的摩托车带着小乙前往体育馆,因操作不当途中撞到了路边台阶,小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小甲血液酒精含量为60.1mg/100ml,事故发生时车速约47.16km/h。
  其父母以小乙、小丙、小丁未劝阻小甲饮酒、未照顾小甲安全为由,将三人及其家长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的便利店诉至沁水法院。
■法院判决
  沁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甲已13岁,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小甲主动提议饮酒,饮酒后又实施无证驾驶摩托车的危险行为,小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小甲父母平时疏于对小甲的管理,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小甲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酒后禁止驾车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同饮者即使是未成年人,仍负有互相提醒、劝阻、保障彼此安全回家的义务。本案中,小丙作为同饮者,在小甲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时没有尽到这项义务,存在过错。小丙的父母作为小丙的监护人,应对小丙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有,小乙将摩托车出借给饮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未成年人小甲,存在过错;小乙的父母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未妥善保管车辆,致使小乙擅自驾驶并出借车辆发生事故,亦存在过错。小乙的父母作为小乙的监护人,应对自己及小乙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因其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本着办案就是治理的原则,法院向本案中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案 例 二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郑某组织李某等多人聚餐饮酒,后与李某一同出门走在路上。途中郑某多次主动攻击李某,双方发生激烈撕扯。李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等待朋友来接其回家,21时9分,郑某起身欲追上李某,21时16分,郑某行走过程中倒在道路中央,后遭车辆碾轧身亡。21时45分,李某朋友将其送回家,其间,李某未再查看郑某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理由如下:郑某系酒局组织者且自行提供酒水,无证据表明李某存在劝酒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在遭受郑某多次主动、过激的暴力攻击时,李某采取的控制和挣脱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自我保护,并非不当反击;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饮酒行为,李某在刚遭受严重人身威胁、自身醉酒且精神紧张的状态下,无法理性实施救助,其离开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综上,李某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最终,基于人道主义及朋友情谊,李某自愿支付1.5万元慰问金,法院予以认可。
■法官说法
  饮酒者应当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亲友之间吃饭饮酒是正常社交活动,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同饮者存在过错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明知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造成损害等情形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不赌酒、不斗酒、不劝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认识,意识到酒后可能产生的后果,量力而行,避免悲剧发生。 沁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