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9月1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购买保险应充分理解后再签字 否则有隐患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在保险有效期内意外身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主险予以赔偿,不想按照“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的约定予以赔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霍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日,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山西分公司)投保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名称: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2日0时至2025年3月1日24时;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数为15人,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致身故及伤残30万元。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k)24小时意外险特别扩展条款(B)-SME:承保。
  2024年11月14日17时左右,原告公司员工赵某某骑摩托下班途中行至霍州市某小区附近摔倒在地,随行人员发现后,将赵某某送至霍州市医疗集团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内脏损伤,呼吸心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1月14日20时14分死亡。2025年1月9日,原告某公司与赵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给予赵某某家属死亡补偿费2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山西分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本案的关键在于附加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的约定。该附加险条款明确将保险人的承保时间范围进行了实质性扩展,即“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其承保的风险也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伤残及意外医药费用。更为重要的是,该附加险条款通过“特别约定”条款明确规定:“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这一约定具有显著的法律意义,清晰表明,在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出现重叠或冲突时,附加险条款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据此,法院判决按照附加险“雇主责任保险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B款)”的约定支持原告,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30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将赔偿金履行到位,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来抵御风险。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尤其要弄清楚赔付范围及不赔付情形,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等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霍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