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盗犬 把自己“圈”进了监狱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3日,尹某(已判)、张某(已判)从湖北驾车前往交城贾某家中,贾某将枪弩、麻醉针剂和2个车牌交由尹某、张某作为实施盗窃行为的工具。2024年7月5日,张某、尹某初次实施盗窃未果,遂联系贾某共同作案。7月5日至10日期间,三人在寿阳、古交、文水、离石多地盗窃犬只,共计获利约4060元;在居民院内盗窃犬只5条,价格4550元。贾某盗窃金额合计为861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犬只并销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连带追缴被告人贾某与同案犯张某、尹某违法所得4060元,待被害人明确后予以退赔。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任何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加强看护爱犬,若遇盗狗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报警。《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石区法院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