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小”服务 服判息诉“大”和谐
2024年2月,梁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上乘坐王某某)沿G52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车辆发生侧滑,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梁某某住院治疗10余天。后经法院委托鉴定,王某某脾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肠部分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梁某某与李某某及保险公司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诉讼。永济法院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认定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过高,计算天数过长。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均因保险公司上级审批未通过,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未果后,永济法院及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梁某某共计25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承办法官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详细说明了误工费认定的证据采信标准和法律适用;同时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的理由,向其提示诉讼风险。经过承办法官释法答疑,保险公司充分理解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最终表示服判息诉,不再提起上诉,并主动联系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王某某、梁某某在短时间内收到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对法院的工作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