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年05月07日] -- 智慧生活报 -- 版次:[A10]

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如何赔偿?

  参与义诊后,导致下肢软组织感染,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由医院承担80%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李某某参加被告某医院组织的义诊,在说明不适部位后,被告某医院工作人员使用针剂在原告腰部后侧和小腿后侧做穴位注射治疗。治疗后,原告发现其右膝关节外侧下方注射部位疼痛不止,逐渐出现高烧等情况。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下肢软组织感染。原告李某某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生活受到影响,故将某医院诉至沁水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经鉴定,某医院对原告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对原告李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李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被告某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被告的诊疗过程、原告的损害后果及原因力等因素,沁水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一般情况下,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行为有过错、造成损害结果,且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应当详细询问患者自身疾病或有无过敏史等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如需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还应及时向患者家属说明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或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还需要注意,实践中,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往往复杂多样,可能还涉及到患者的原发病情、个人体质、自身过错等,因此医方仅对其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沁水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