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年02月2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

参加公司年夜饭路上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回顾这个春节,不少人选择就地过年,一些单位也为员工们组织年夜饭聚餐,共享“家”的味道。不过,“暖心餐”也可能变成“寒心事”。有人就因为参加公司年夜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进了医院。关于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缘由
    老张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员工,被派驻到某汽车公司担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时间是7时到19时。事发当天,该汽车公司定于19时在饭店组织员工年夜饭聚餐,也邀请了老张和其他保安队员一同参加。傍晚,经保安队长同意后,同班的队员和老张相继提前下班。不料,老张在骑车回家换衣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受伤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不负事故责任。
    后来老张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随后展开工伤调查程序,并最终认为老张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认定工伤。
  ■案件分歧
    然而,某保安公司作为实施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却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该公司认为,老张的工作时间为7时到19时,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18时10分许,老张系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同时,老张在与其交接班的人员尚未到岗的情况下,提前离岗回家,并没有直接前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老张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来看,老张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负事故责任,符合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
    在案证据显示,老张确系经保安队长同意后才提前离岗,并且在工作地点至居住地合理路线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要件,老张回家换便服参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点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阻断条件。
    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保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工伤决定并依法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请。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据岢岚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