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4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储逾1亿元

受害人达501人
  晨报讯 (特约记者白洁)近日,太原中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房某等10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房某等10人以借款提供担保及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吸取公众资金1.2亿余元,受害人达501人。上诉人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
    2012年8月,房某成为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运营总监,负责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业务员招聘、培训、宣传、合同签订、提成发放管理工作。房某等人以该担保公司名义,在未经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采取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方式,以高额利息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用货币的方式还本付息为诱饵,雇佣业务人员在超市、商场、繁华街道等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发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通过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即投资人为出借方、山西某煤层有限公司为借款方、山西某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方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房某、张某1、王某非法吸收资金12280.58万元,数额巨大,涉及公众501人,造成实际损失11048.493万元。
    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房某等10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十年至两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太原中院二审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家属主动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诉人张某家属主动退赔106400元,太原中院依法在量刑时酌予考虑。
    据此,太原中院依法判决上诉人王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2.5万元。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他上诉人的刑事判决。
  【法官提醒】
    房某等10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极大侵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利益。“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少受害人被“高息”所诱惑,将自己多年辛劳所得投入其中,甚至不惜四处借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结果一夜之间倾家荡产。广大群众对于超过行业正常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或者以高额利息进行的借贷,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辨别,避免掉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