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4月1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0]
四人聚会后驾车回家出车祸一重伤三轻伤

明知司机酒驾还上车乘客也有过错需担责

  明知司机酒驾仍乘坐,出交通事故受伤后,经济损失和医疗费用该由谁来出?事故责任应当谁来承担?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基本案情】
  醉驾出车祸四人受伤
    2016年2月12日晚,郭某、李某、崔某、牛某等人一起聚餐。聚餐后一行人来到晋城市某慢摇吧娱乐,期间郭某曾与人饮酒。当晚23时54分许,郭某驾驶其自有的“捷豹”小轿车,搭载其他三人回家。车行至泽州公园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撞向路北绿化带内路杆上,致四人受伤。
    经鉴定,郭某案发时酒精含量为121.1mg/100ml,系醉驾。此外,还查明郭某案发时无机动车驾驶证,并超速行驶,时速达130km/h(限速50km/h)。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牛某、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伤情鉴定,崔某构成重伤,牛某、李某、郭某构成轻伤。
    检察院以郭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崔某、牛某认为郭某侵犯其健康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司机赔偿伤者50多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郭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崔某重伤,牛某、李某、郭某等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应为给崔某、牛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处郭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郭某赔偿崔某各项经济损失49万多元,赔偿牛某9.5万多元。
    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崔某、郭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牛某二人明知郭某酒后驾车,应当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仍然搭乘郭某所驾驶车辆,事后发生事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改判郭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改判郭某赔偿崔某44万多元,赔偿牛某8.5万多元。
  【法官说法】
  搭乘人也有过错需担责
    本案中,郭某因醉驾、超速造成事故,并造成搭乘人崔某、牛某的人身损害,作为驾驶员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但崔某、牛某明知郭某饮酒后驾车,应当预见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后果,还乘坐郭某驾驶的车辆,故二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晨报特约记者李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