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年01月0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3]
我省发文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

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可获补贴

  1月2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工作,鼓励各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劳务输出、强化就业援助,并给予企业相应的补助和补贴。
  鼓励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支持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简称“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劳动者在扶贫车间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且领取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的,可根据实际吸纳劳动者就业人数按贫困劳动力每人1200元、其他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办者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到从业人员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20%)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与贫困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对各地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含国家级)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50人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基地不得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
  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对在各贫困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根据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按每人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各贫困县建设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入驻实体数量达到20户以上、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20人以上的,可在各地已有奖补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入驻户数、吸纳劳动力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各地要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就业。
    对各地新开发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不低于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脱贫标准折算的月收入水平、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支持劳务输出
    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的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现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劳务输出机构在输入地设立服务站并开展跟踪服务的,可按其服务城乡劳动者人数给予机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的就业服务补贴。
    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当年跨省务工的,对劳动者从输出地到输入地单程交通费(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按照票价实报实销,最高不超过800元。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就业的,给予劳动者不超过3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对跨省务工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含交通费用)。劳务输出交通补助和求职创业补贴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且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要将贫困劳动力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重点范围,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针对性就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的生活费补贴,用于交通、午餐等补助。 晨报记者乔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