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12月06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9]

恶意干扰火灾扑救芮城一男子被拘15日

  晨报讯 (记者 张旭东 特约记者 高云峰)恶意干扰火灾扑救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消防法》相关规定,必须得到严惩!近日,运城市芮城县观后村村民李某就因此被当地大王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15日。
    11月27日,运城市消防支队芮城县大队接到灭火指令后,迅速出动1辆消防水罐车和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辖区大王镇观后村执行灭火任务。
    19时49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发现火势正猛烈燃烧,便迅速展开扑救。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观后村村民李某一身酒气,用言语煽动其他村民在现场围观,对火灾现场指手画脚,并多次呵斥消防人员,严重影响了消防人员正常的灭火扑救工作。消防大队文书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时,被李某斥责不赶紧灭火只顾拍照。而李某却在围观过程中拍照发朋友圈,经消防人员多次劝阻无效后,被大王派出所人员强制带离现场。
    随后,李某仍多次返回火灾现场,在消防人员面前耍酒疯,言语中伤消防人员,并侮辱说“消防烈士脑子有问题,知道危险还上火场”。消防人员劝阻李某注意言辞,但李某仍胡搅蛮缠。沟通无果后,消防人员只能在李某的干扰下继续进行火灾扑救。
    21时20分左右,大王派出所民警再次将李某强制带离现场。
    22时04分,经反复检查,现场无任何复燃迹象后,消防人员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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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