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4月17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订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患有精神疾病,要求退还彩礼钱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支持男方

  晨报讯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女方出嫁,男方需给付彩礼。若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近日,原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甲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5月1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原告支付被告曾某甲、曾某乙彩礼款60000元、祖传银元两块、订婚礼金10000元及订婚戒指5000元等各项共计77000元。被告曾某乙系被告曾某甲父亲。
    后在相处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曾某甲有病在身,不适合结婚。经忻州市荣军精神病院大夫诊断,被告曾某甲患有被迫害妄想症类精神疾病,故原告李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等各款项共计77000元,返还祖传银元两块共计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给付钱物,是基于结婚目的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现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已给付的钱物应予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判决被告曾某甲、曾某乙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60000元、银元两块。如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年,《婚姻法》对彩礼进行了明确规定,退还定义有了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原平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