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3月13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11]

趁被害人昏迷盗取财物被判刑

  晨报讯近日,繁峙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因“捡”走他人掉落的钱包并占为己有,触犯了法律。
    2017年10月22日15时50分许,繁峙县砂河镇某村村民宫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杨某行驶到砂河镇鑫秀酒店附近时与一辆白色小轿车相撞,二人当场晕倒在地。
    此时,被告人孙某与刘某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此处。孙某独自走到事故现场,见被害人晕倒在地,旁边还有一个黑色挎包,便心生贪念,将挎包揣进怀中和刘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随后二人将所盗赃款28000元均分,将包和包内其它物品藏匿于砂河镇长胜号村的一处空房内。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还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审理时,法院认为被害人当时昏迷,虽然挎包不在其身上,实际仍处于控制范围。孙某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机将包拿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繁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寄语:本案中,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昏迷,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钱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使遇到天上掉馅饼,捡到别人物品,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美德,想方设法交还给失主。如果贪图便宜占为己有,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触犯法律。
  (繁峙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