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8年01月12日] -- 生活晨报 -- 版次:[A8]

科技创新券助力太原创客和中小微企业

  ■晨报记者杜哲蓉采写
    太原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科技创新券(下称“创新券”)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券,是政府财政资金为支持全市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充分利用省城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权益凭证。
  自愿申请、事后补助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自愿申请、事后补助、专款专用的原则。太原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确定发放额度,落实安排专项资金,研究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以及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组织申领、兑现、具体实施和跟踪服务。
  创新券申领对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太原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入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客。
    创新活动提供服务方,包括:太原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工研院),市级以上(含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创新创业载体等,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创新券使用范围
    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企业和创客购买除以上两类服务外的其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创新券申领与发放
    由太原市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发布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在太原科技信息网和创新券管理系统发布,明确该期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和兑现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和创客申报。企业申请创新券需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创客由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统一申请。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对企业和创客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创新券。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和创客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创新券使用
    企业和创客领取创新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和创客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时,自行商定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等相关事宜并签订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支付服务费用,留存相关支付凭证。合同(协议)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创新券兑现
    企业在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完成后,将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服务结果等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系统上传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报市科技管理部门研究确定拟兑现名单和金额。审定结果在太原科技信息网和创新券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管理部门拨付兑现资金至各县(市、区)、开发区。
    兑现申请累计额度5万元以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补助;累计额度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指南通知的比例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省市合计不超过20万元。企业和创客不得以同一创新活动内容向市级政府部门重复申报奖补资金。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太原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对全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按要求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同时接受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企业和创客应严格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使用创新券,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创客,3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